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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10:18
来源:本站
鄞州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工作,提高社会公信力,推进我区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对慈善募集工作规范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公开募捐
第一条 实施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区外进行的,应当在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同时在鄞州慈善网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条 实施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众卫生等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办理备案的,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为个案救助的定向筹款,如果捐款超过受助者的实际需要或受助者明确提出不再需要,可以用于救助类似个案。
第四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鄞州区慈善总会名义或者假冒鄞州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六条 各慈善分会接受的捐赠,所收款物一律解缴总会,各镇、街道按照不同类型向总会缴纳统筹基金,用于全区各救助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慈善。完善募捐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和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根据捐赠人及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要求,提供专门信息和报告。
第三章 募集的几种类型
第八条 “慈善一日捐”。“慈善一日捐”是一句形象化口号,“一日捐”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捐出一天的收入,单位捐出一天节省下来的开支,实际上就是慈善募捐活动。是慈善机构向大家提供的一个献爱心的平台,是大家能够承受、乐于接受、积少成多、聚沙成塔的一种募捐形式,也是慈善机构开展各项慈善救助活动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第九条 企业留本冠名基金。“企业留本冠名基金”是指基金的本金留在企业运作,企业与区总会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每年向区慈善总会捐赠基金总额5%的增值部分,用于救助;区慈善总会则承诺按捐赠者意愿,及时做好救助工作,并向冠名企业每年汇报基金增值捐赠的年度使用情况。其中企业也可将每年增值部分的40%额度用于本企业内需救助的员工,若有超出部分,需通过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商讨。基金以企业名称冠名,企业可直接参与面对面救助活动。区总会还会为设立基金的企业制作专用扶助金信封,在区慈善总会官网中设立专门的版块介绍建立基金的企业或扩增基金的企业情况。
第十条 镇(街道)慈善扶贫基金。“镇(街道)慈善扶贫基金”是在鄞州区慈善总会统一管理下,以一个镇(街道)为单位募集的一笔较大数目的慈善资金,进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大盘子”,作为母本基金的一部分,由区慈善总会与建立该项基金的镇(街道)以协议形式确定这笔资金的每年增值收入定向用于该镇(街道)慈善扶贫帮困的永久性基金,以这个镇(街道)名冠名。基金的本金不动,可以由区慈善总会负责运作,年收益按5%计算。基金每年的增值部分,用于该镇(街道)的各类慈善救助,救助的对象、标准、金额由镇(街道)参照总会的有关制度,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自主审批决定,具体由镇(街道)慈善分会操作,报区慈善总会备案,救助情况统一由区总会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基金每年增值部分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留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可充实到“镇(街道)慈善扶贫基金”中去。
第十一条 村(社区)慈善扶贫基金。“村(社区)慈善扶贫基金”是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募集的一笔较大数目的慈善资金,一次性进入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大盘子”,资金的每年增值收入定向用于该村(居、社区)慈善扶贫帮困的永久性基金,以村(社区)名冠名。基金的本金不动,委托区总会运作。基金每年5%的增值部分,用于该村(居、社区)各类慈善救助,救助的对象、标准、金额由村(居、社区)慈善工作站参照区总会的有关制度,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自主审批决定,救助情况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十二条 小额冠名基金。“小额冠名基金”是个人或家庭以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基金。基金规模起点为1万元,可一次性到位,也可分期。分期不超过5年。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主要用于助学、助医、助困等公益项目,项目由(慈善)总会负责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基金名字可由捐赠者定,原则上基金如何使用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决定。
第十三条 冠名资金。“冠名资金”就是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区慈善总会捐赠一笔较大数额的善款,以捐赠企业、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用途命名,分几年使用完。捐赠单位或个人通过与慈善总会签订协议,确定相互合作关系,明确救助对象、地域、项目、标准、数额和使用年限,由区慈善总会具体承办救助事项,在具体实施救助活动时,慈善总会可邀请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参加,直接与受助人见面。区慈善总会在商定的年限内,把每年实施救助情况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制作专用扶助金信封,以弘扬捐赠者的善举美德。
“冠名资金”与“冠名基金”的根本区别在于:“冠名资金”的捐赠者所捐善款一次性到位,分年扶助,用完为止;而“冠名基金”的捐赠者所捐善款虽然也是一次性到位,但作为基金的本金,永久性不动,只用其增值部分来救助。“冠名资金”有其灵活性,救助效果比较明显,捐赠数额不限,使用年限随捐赠者意愿。
第十四条 定向专项捐赠。企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出资定向用于某一区域的救助灾害、扶贫济困、助医助孤、助学助残和公益福利事业或定向专门用于扶助某些贫困家庭,原则上为鄞州区域内,若需扶助其他区域的,需通过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商讨。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凭收据可依法享受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同时,区慈善总会按照捐赠单位和捐赠人的意愿,把这笔善款及时转移给受扶助单位或受扶助个人。
定向专项捐赠的数额、时间没有限制,完全出于捐赠单位和捐赠人意愿。区慈善总会随时为有意向的企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搭建与受扶助单位或受扶助个人之间的爱心桥梁,并常年接受企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定向专项捐赠。
第四章 捐赠方式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捐赠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邮局或银行汇款,可将捐赠意愿在汇款单上注明;
(二)直接到鄞州区慈善总会办公室或各镇、街道分会办事处捐款;
(三)在线捐款,通过鄞州慈善官网实现网上捐款。网址:http://yzcs.nbark.net/。
慈善总会不会从任何捐赠款中提取任何费用;信息公开透明,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公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优惠政策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要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可凭发票(收据)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