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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7 15:56
来源:本站
宁波市鄞州区慈善总会章程
(2022年12月16日经宁波市鄞州区慈善总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市鄞州区慈善总会”。(英文译文:NINGBO YINZHOU DISTRICT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NY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是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爱心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安老、扶幼、济危、助困,兴办慈善实体,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首南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第七条 组织慈善救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开展济危助困的各项救助活动,实施本会慈善项目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相衔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发展慈善公益项目。兴办各种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扶助公益福利事业。
第九条 加强合作交流。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加强与海内外慈善组织、公益机构的联合与合作。为参与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各种机构提供咨询、捐赠、救助、代理等服务。
第十条 开展慈善宣传。依靠社会力量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十一条 建设慈善义工队伍。发展和壮大一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志愿、无偿地为社会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的慈善义工队伍,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普及慈善服务理念,拓展服务领域,发挥慈善义工队伍的作用。力求义工队伍服务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十二条 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愿意为此作出贡献,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审议通过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提请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审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计划和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
(6)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聘任副秘书长;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4) 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增补、调整理事会成员;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其他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理事会同意的本会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组织机构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慈善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
(3)贯彻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4)讨论商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5)组织实施有关募集和救助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2)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扩大)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3)组织重要募捐和救助活动。
(4)负责重大财务审批。
(5)签发总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驻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事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3)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向会长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需决议的事项;
(5)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2)协调各慈善分会和总会各机构之间开展工作;
(3)做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正副秘书长会议;
(5)做好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来源:
(1)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3)慈善资金每年增值收益;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
(1)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向的各项慈善活动和救助;
(2) 慈善实体创建和运作的专项经费;
(3)兴办和资助慈善公益事业;
(4)本会各类慈善活动、慈善宣传的成本经费;
(5)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待遇依照各级慈善总会章程和《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公费用和必要活动经费,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开支;
(6)其他必需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合法、安全、有效运行。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确保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资产监督。为了更好地加强外部监督,理事会不再内设资金监理小组,另设监事小组,由若干名各界代表组成。接受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资产募集和各类救助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鄞州区慈善总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并依法处理好财产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